根据我国《档案法》的有关规定,一般只有县(团)级以上或具备人事调配权限的单位(或企业,含县以上的教育局、人事局以及人才交流中心等),不符合以上条件或没有人事调配权的单位(如:各种私营民营企业、乡镇企业、中外合资、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,),档案馆一律拒绝传递学生档案到其指定单位。
返回顶部